一是凡到丹寨投资(含县内投资)兴办茶叶加工企业,生产名优茶年产量达吨、综合生产能力年产量达吨以上、精深加工年产值达万元并实现税收每年万元的投资项目,其建设用地实行零地价扶持。
二是凡与县人民政府签定了投资协议,确定在该县兴办茶叶加工企业的,其建设用地在实行零地价的基础上,县人民政府出资承担所选厂址“五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通光缆通讯、通广播电视和场地平整)。
三是投资者按照约定的投资规模在丹寨投资创办茶叶加工企业,其产品以丹寨为商标注册地的,按其总投资,经县人民政府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认定形成的固定资产,县人民政府按同期银行利息为其贴息三年。
四是县域内茶叶加工企业,自本扶持政策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生产上缴的增值税(税率17%)总额,税后县人民政府以财政资金补贴方式,补贴企业上缴税额的15%。茶叶粗加工企业,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茶叶精加工企业,三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五是凡在该县注册的茶叶加工企业通过QS、ISO、HACCP认证和国家农产品进出口检验检疫卫生许可等认证的,奖励1-5万元;获得国家、省、州级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2万元。
六是县各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积极为茶叶加工企业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县人民政府给予1-5万元的奖励。
七是凡县机关干部职工或其他公民个人,牵线搭桥,通过招商引资引进茶叶加工企业的,按企业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引资人5‰。
八是实行县级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单位负责人联系茶叶加工企业制度;为企业排难解忧,全方位服务,在年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1000~10000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