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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场监官

2020-05-23 来源: 中国茶叶大辞典


合同场监官〔Contract-concluding place managing of- ficerj 宋代监当场务官之一。政和二年(1112),蔡京颁 行合同场法,在各产茶州军置合同场,其茶场监官,即称监 合同茶场。北宋末规定,凡年产茶四十万斤以上的合同场, 各差文武官一员临场。南宋初,由于兵连祸结,茶园毁弃较 多,产茶州军专置监官的合同场仅存十八处。建炎三年 (1129),置合同场专职监官,州委在职官一员,县由知县兼 管。绍兴五年(1135),仅江西路洪州、江州、兴国军,湖 南潭州等少数地方还保存置监官的合同场,反映了茶业经 济凋萎的现实。绍兴十八年(1148),为了加强对建茶生产 和流通的管理,在建州又复置合同场,并专设监官。参见 “合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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