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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引法

2020-05-23 来源: 中国茶叶大辞典


茶引法〔Tea certificate decree〕 亦称"卖引法”、 “长短引法”,或简称“引法"。宋代茶法之一。蔡京于崇宁 四年(1105年)创立。商人于京师都茶场购买茶引(官方 颁发的购茶执照),自买茶于园户,至设在产茶州军的合同 场秤发、验视、封印,装入笼箫,官“给券为验",然后再 运往指定地点销售。长引限一年,可行销外路;短引限一季, 只能行销本路。路为宋代行政区划,略小于今之省o马端临 《文献通考-征榷五》对此法的评价是:“乃通商之法,但请 引抽盘,商税苛于祖宗时耳。”此说未尽确,实则仍是官方 专卖体制下有限的通商法。政和二年颁行的合同场法中,蔡 京又专设条款对引法进行规范:凡请长引者,交钱一百缗, 如欲往陕西,加收二十缗,均付给一百二十缗的茶;短引输 钱二十缗,付给二十五缗的茶。南宋建炎二年(1128),赵 开参照卖引法进一步完善,于成都置合同场买引所,就近卖 引,仍于合同场置茶市,交易必由市;以茶百斤为一大引, 茶与引必相随。凡买茶引,每斤春茶七十文,夏茶五十文, 仍旧加收市例、头子钱(手续费)。此法为元代钞引法所继 承,后明代商茶引法也有较多的采纳和参考。参见“茶引"、 “合同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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