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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商人盗贩私茶奏

2020-05-23 来源: 中国茶叶大辞典


禁商人盗贩私茶奏CMemorial to throne on the prohibition of saling private tea〕 唐代茶法专论。由盐铁 司于开成五年(840)十月奏上。全文是:“伏以兴贩私茶, 群党颇众。场铺人吏,皆与通连。旧法虽严,终难行使,须 别置法,以革奸徒。轻重既有等差,节级易为遵守。今既特 许陈首,所在招收,敕令已行,皇恩普洽,宜从变法,使各 自新。若又抵违,须重科断。自今后应轻行贩私茶,无得杖 伴侣者。从十斤至一百斤,决脊杖十五,其茶并随身物并没 纳,给纠告及捕捉所繇,其囚牒送本州县置历收管,使别营 生。再犯不问多少,准法处分。三百斤以上,即是恣行凶狡, 不惧败亡,诱扇愚人,悉皆屏绝,并准法处分,其所没纳, 亦如上例。"此奏针对当时各地茶叶运输经过的州县,擅设 关卡,征收过境的“拓地钱"等地方茶叶捐税,商人不堪重 剥,走私泛滥等时弊,提出了解决办法。即对过去贩私茶者 自首,一律从宽o 一百斤以下,杖脊十五下,茶及随身钱物, 一律没收,赏给告发人和捕捉官吏;贩私茶商人监禁后,解 送其所在州县管制,不准其再贩茶,而只能寻找别的职业。 再犯,不问茶叶多少,依法加重处罚。如贩私茶达三百斤以 上,属死不悔改,要严刑峻法,没收私茶及钱物,亦如上处 理。此奏实际推行后可能作用不大,因私贩仍很严重。但这 一对付私茶贩的办法,后为裴休茶法十二条所吸收。参见 “茶法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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