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钱法CCash decreed 宋代茶法之一。是贴射法的 继承和发展。景祐三年(1036),三司使孙居中,在知枢密 院事李谄的支持下,请行见钱法。河北漕使杨偕也上书从旁 力陈“三说法十二害,见钱法十二利获准实行。此法与 贴射法类似,但废除了交引铺担保及三司验符等容易滋弊 的措施,茶商持茶交引赴榷货务即可偿钱。同时还严禁私贩 和禁止入中陕西,因其利厚,趋之若鹫,犯者不准再入中京 师。宝元元年(1038),宋与西夏战争又起,边储告急,大 茶商及其支持者又反对见钱法,结果是别定“酌中之法,,,给 茶商更多实惠
四说法〔Four taxes decreed 宋代茶法之一。指以茶、 盐、香药、缗钱四物偿付入中河北边地粮草价值的制度。庆 历八年(1048)至皇祐二年(1050),与三说法并行于河北 入中,此为“见钱法"与“三说法"反复斗争的权宜之计。 即在原三说法支三分见钱、三分香药象牙、四分茶引的基础 上,再增加盐作为偿值物。庆历八年十二月,权发遣三司盐 铁羊官董沔请复行三说法,诏令三司议,三司请增用末盐, 于是四说法行。说通税,古假借字,四说即四税法;实质上 是四分法,即在偿付入中粮草价值时,茶、盐、香药、象牙
通商法〔Trade decreed 宋代茶法之一。嘉祐四年 (1059)至崇宁元年(1102)实行于东南地区。四十余年间, 东南茶除福建蜡茶仍禁榷外,其余六路并行通商,其核心内 容如马端临《文献通考-征榷五》所载,“园户之种茶者,官 收租钱;商贾之贩茶者,官收征算"。即将通商前岁课六十 八万缗,减半约三十四万缗均赋茶农;因其相当于农业税, 故称“茶租"。商人与园户可自由交易,只需交纳茶税。沈 括曾将通商后的茶利与禁榷时相比,茶租虽比茶课减少一 半,但商税增加了一倍。政府可不再出维持六榷务十三山场 等茶政机
合同场法〔Contract-concluding place decree〕 亦称 “政和茶法"。宋代茶法之一。政和二年(1112)五月,由宰 相蔡京制定颁行,共四十一条,二千余字,是完整保存至今 的中国最早的一部茶法。其核心内容是置合同场于产茶州 军,而合同簿给予京师都茶场。即太府寺每印造茶引三百 道,置一合同簿,由监押官员送往都茶场,控制茶引的发售、 登记、批凿,及茶引抹毁等事项,以都茶场通过合同簿控制 产茶地区合同场。与此相配套,合同场法共包括八方面内 容:水磨茶法,园户、茶商自相交易法,茶商请引贩
茶引法〔Tea certificate decree〕 亦称"卖引法”、 “长短引法”,或简称“引法"。宋代茶法之一。蔡京于崇宁 四年(1105年)创立。商人于京师都茶场购买茶引(官方 颁发的购茶执照),自买茶于园户,至设在产茶州军的合同 场秤发、验视、封印,装入笼箫,官“给券为验",然后再 运往指定地点销售。长引限一年,可行销外路;短引限一季, 只能行销本路。路为宋代行政区划,略小于今之省o马端临 《文献通考-征榷五》对此法的评价是:“乃通商之法,但请 引抽盘,商税苛于祖宗时耳。”此说未尽确,实则仍是官
茶禁〔Tea prohibition decreed 有关茶叶产、制、运、 销的各种禁令和限制。南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 “蜀茶旧无榷禁,熙宁间,始令官买官卖。"茶禁与行榷关系 密切,不榷茶时,禁限则少。金人“茶禁",即禁止一般官 吏百姓饮茶。《金史?章宗本纪》:泰和六年(1206)十一月 “初定茶禁;七年春正月……有司奏更定茶禁。"《金史-食 货志四》亦称:六年,“尚书省奏:'茶,饮食之余,非必用 之物。比岁上下竞啜,……商旅多以丝绢易茶,岁费不下百 万,是以有用之物而易无用之物也。若不禁,恐耗
减引添课法CTax increment decreed 元代江西推行 的增加茶税方法之一。延祐五年(1318),敕江西茶运司, “岁课以二十五万锭为额"。摊派方法见《元史-食货志二》: “用江西茶副法忽鲁丁言,立减引添课之法。每增税为一十 二两五钱,通办钞二十五万锭。"
整理茶叶办法并检验条例CTea inspection regulation^ 民国后制定的第一份整顿、检查出口外销茶叶的办法和 条例。1914年由张春主持制定。共八条:一、凡行销外国 的茶叶,均要求受检验;二、请求检验时须先缴茶样;三、 请求检查须出具请求书,内容包括商号、地址、姓名、籍贯、 产地、箱数、茶叶品名;四、请求检查须交纳检查费;五、 检查事项,计有色泽、香气、质味、形状、重量五项;六、 不合格产品的质量规定;七、合格产品得另编号,定为一、 二、三、四等级;八、茶叶经过检查后合格者,得在箱面盖
茶市(2) CTea market〕 茶叶贸易的市场,一般位于 交通便利、经济繁荣的城镇。茶市的记戴,最早见于西汉王 褒《僮约》:“武阳买茶。"表明至迟在公元前59年,在武阳 (今四川彭山)即已出现茶叶集市。白居易名作《琵琶行》: “商人重利轻别离,前月浮梁买茶去。"可证唐代浮梁(今江 西景德镇北)已成为一个颇具规模的茶叶集散中心。唐代李 吉甫《元和郡县图志》:“(浮梁)每岁出茶七百万驮,税十 五余万贯。"唐代全国茶税四十万贯,浮梁一地占了八分之 三,是一个特大茶市。北宋初,榷货务,十三场即为大茶市。 林
急程茶〔Urgent tea〕 唐代限期送入京师的贡茶。唐 设贡焙于湖常二州相界的顾渚,其贡茶规定须于清明前飞 骑送至京城长安。唐代李郢《茶山贡焙歌》:“十日王程路四 千,到时须及清明宴。”宋代谈钥《嘉泰吴兴志》引《郡国 志》载:“岁贡凡五等,第一陆递,限清明到京,谓之急程 茶。”贡茶到京后,先荐宗庙,再分赐皇亲、近臣。所贡茶 宜兴为阳羡茶,长兴为紫笋茶。
本钱〔Advance payment〕 宋初榷茶山场付给茶农的 预购定金。宋初在东南地区实行榷茶,设六榷务十三山场负 责茶叶的专买专卖。园户生产茶叶,先由山场会给本钱,采 制后除以茶偿还全部本钱外,还要偿付五分之一的本金利 息。本钱始行于宋初太宗至道年间(995?997)。天圣元年 (1023)行贴射法,一度罢给本钱。一般而言,本钱是以榷 茶制度为依托的,凡茶叶通商如实行见钱法,则不复再给本 钱。本钱也仅行于东南,至嘉祐四年(1059)茶法通商时也 就取消。
茶引CTea trade certificationD 亦称"茶券"。宋以后 历代官府发给茶商运销茶叶的凭证。北宋熙宁七年(1074) 榷川茶,令茶商于官场买茶,产茶州县发给长引,每引按茶 价征十之一引税,免除过税,直接运熙州(治所今甘肃临 沸)、秦州(治所今甘肃天水)等地茶场中卖。崇宁元年 (1102)蔡京榷东南茶,亦发茶引,征收引税。茶商运茶贩 卖,须向政府纳税领引,凭引运销。崇宁四年,罢官买官卖, 印卖茶引。商人凭引向园户买茶,到产茶州县合同场秤发、 验视、封印,按规定数量、时间和地点运销。引分长短
长引CLong certification^) 茶引之一。宋崇宁四年 (1105),蔡京推行茶引法,发行两种茶引:长引,限一年, 可行销外路;短引,限一季,只能行销本路。政和二年 (1112),蔡京创立合同场法,进一步规定:购买长引,出钱 一百缗,可往他路;需贩茶往陕西者,加二十缗,都给价值 一百二十缗的茶,约一千五百斤。凡短引,出钱二十缗,给 价值二十五缗的茶,约三百斤。政和三年,新发行水磨末茶 引,其中长引两种,纳钱五十缗,许贩茶五百斤。出钱三十 缗,许贩末茶九百斤。南宋建炎二年(1127),赵开改革
短引CShort certification^ 茶引之一。其特点是贩茶 地域近,规定时间短,茶叶的数量少、价格低。间或也有例 外,如政和三年(1113),限在福建路销售的短引蜡茶,许 依长引往他路销售。但必须依托长引,即长短引同行才能发 往他路。《宋史-食货志下六》:“(政和)三年,诏免输短 引,许依长引于诸路住卖;后末骨茶每长引增五百斤,短引 仿此。"南宋还发行过一种限在本州流通的食茶小引,系北 宋户均许自留食茶五斤,出境(指州军)则给券的遗制。长 短引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为茶商贩茶提供了选择余地和便 利,
食茶(1) CTea for personal needsJ 人们日常饮用的 茶叶。宋代特别是北宋,饮茶习惯仍和唐时一样,饮时要将 饼茶加工为末茶,东京及近畿的水磨茶,即为解决城镇居民 食茶而设置的。城镇居民自己饮用的茶,宋初诏令规定每户 五斤以下可免税。如每户五斤,东京居民及城镇茶馆每年消 费的水磨茶即可达五百万斤以上。此外,宋代庞大的官僚体 系都有用公款消费的“公使茶"(类似今天的办公用茶),这 种公使茶的数量更没有限制。《宋史-食货志下六》:“诸路 监司、州郡公使食茶禁私买,听依商旅买引。"宋代在榷
茶算〔Cha bi〕 明代边销茶的计量单位。少数民族不 习惯用汉秤计量,为便于贸易计数,明朝廷规定边茶用统一 的竹算装贮等量的茶叶,遂使算茶具有了计量意义。但各时 期算重有变化,《明会典》:洪武(1368?1398)时“每七斤 蒸晒一算气正德十年(1515)时改为“六斤四两"。
茶由〔Tea retail certification^ ?元代发售给卖零茶 者的凭证。《元史?食货志二》载,元世祖至元三十年 (1293),改江南茶法,规定茶商货茶,必赍茶引。引之外又 有茶由,颁卖零茶者。初每由茶九斤,收钞一两。至是自三 斤至三十斤,分为十等,随处批引局同。皇庆二年(1313), 更定江南茶法;次年,设榷茶批验所的同时,增设批验茶由 局官。《元史-食货志五》又载,至元二年(1336),江西、 湖广二行省为“添印茶由事”呈文中书省,言茶运期岁办额 定茶课二十八万九千二百余锭,其中发茶引一
金牌信符CGolden plate proofJ 明代以茶易马的专 用凭证。洪武初定,开茶马互市后,私茶严重,朱元璋于是 下令严其制,酷其刑。命陕西沸州、河州、西宁三茶马司收 贮官茶,每三年一次,差京官选调边军,捧金牌信符,往附 近蕃族,以茶易马。《明会典》:“原额牌四十一面,上号藏 内府,下号降各蕃。篆文曰'皇帝圣旨,,左曰'合当差 发,,右曰'不信者斩,。洪州火把藏、思囊日等族,牌六面, 纳马三千五十匹;河州必理卫二州七站西蕃二十九族,牌二 十一面,纳马七千七百五匹;西宁曲先、阿端、罕东、安定 四卫,
公据〔Receipt〕 元时茶商买茶纳课后换取茶引的凭 据。《清文献通考-征榷考-榷茶》:至元十八年(1281),定 贩茶凭据批验制度。茶商兴贩茶货,纳正课后“出给公据”, 然后往指定山场领茶,出山后把“公据”交官再换成茶引。 引随茶行,至销售地卖茶毕,限三日内赴当地司衙“批纳引 目"。匿者杖六十;转用或涂改字号、增带斤重及引不随茶 者,并同私茶惩治。
引票〔Certification bill〕 茶引的票据。宋以后直至 清咸丰以前,中国税茶基本采用长、短引法,引发引票,但 每票购茶数和税率并非一成不变。元至元十三年(1276)规 定长、短引一律三税其一,是岁共征银一千二百余锭。十四 年,取三分之半,岁增至二千三百余锭。十五年,长引收钞 一两八分五厘六毫,短引八钱四分五厘六毫,岁征银增至六 千六百余锭。
退引CUsed certification^ 退还和用过的废引票。各 代引制一致规定,每引只能使用一次;规定茶商将茶运至指 定地点报验或到销售地将茶卖毕后,茶引即由验关官吏核 收或茶商上交当地指定机构截角作废,废票由当地机构再 退还产地发售单位或上交户部“查销"。《明会典》:“如将已 批验截角退引,入山影射照茶者,以私茶论。"又云:“景泰 五年(1154),令将引由照茶,依例批验截角。卖毕,随赴 住卖所在官司告缴,封送各该批验所,类解本部查销。”